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1月17日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
《管理规定》共七章37条,明确期货公司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报告,期货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
系统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应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等全流程管理机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期货公司应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首席风险官应履行相应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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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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