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等出台措施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试点地区外国投资者投资所得可自由转移

配资导航 2025-1-23 3 1/23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

《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意见》要求,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意见》明确,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

《意见》提出,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意见》要求,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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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07:24

最后修改: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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